《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同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以下四款条件;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应具第二、第三款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办理清洁生产审核流程:
1.咨询符合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
2.开展测试和检测
3.筛选清洁生产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持续执行方案生产
4.预审核
5.审核 ![]() |
1
![]() 鲜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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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握手 |
![]() 雷人 |
![]() 路过 |
![]() 鸡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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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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